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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农业税收征管“七不准”规定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7-17

     2000年7月17日 湘财农税字[200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目前,全省农业税征收已进入旺季。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 代表”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征纳关系,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确保农业税收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省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全省农 业税收征管“七不准”规定,请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准随意增加农业税负担;   二、不准按人头或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   三、不准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指标;   四、不准将农业税征收与其他突击任务挂钩;   五、不准非法扣押农民财物和关押纳税人;   六、不准动用警力强制征收;   七、不准违规堵关设卡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税征收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各地征管情况,凡发现 有违反上述“七不准”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我厅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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