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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注协字[2000]3号颁布时间:2000-02-25

     2000年2月25日 湘财注协字[2000]3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合伙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会计师 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必须符合《湖南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 批暂行管理办法》(湘财注协字[1998]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有限责任会 计师事务所新增发起人、出资人必须符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 协字[1998]5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或事 务所其他业务类似执业资格且在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可以作为新增合伙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发起人和出资人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省直 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市、州、县会计师事务所经市、州 财政局初审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发起人和出资人,须按有关法律要求明确变更基 准日,并对到基准日为止的财务进行清算审计,由原合伙人、发起人和出资人对资产 处置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四、拟变更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省财政厅递交如下文件:   1.由原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和新增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共同签署的会 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的申请报告;   2.经审计后的事务所变更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及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的资产处置协 议;   3.修改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章程、协议须经公证部门进行公 证);   4.变更出资的验资报告;   5.新增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的个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工作过的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以及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 托管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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