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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湘财办字[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湘财办字[2000]2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厅局、集团公司、投资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此次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以下简称“重新 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在这段时间要集中力量搞好此项工作,要保 质、保量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省政府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和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重新登记和换证工作由集 团公司和投资机构统一办理。   三、驻在地在各市、州、县的省属企业的重新登记和换证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投 资主体)收集后统一到我厅办理。   四、属于我省对外投资,设立在外省市的企业的重新登记和换证工作按分级管理 的原则和产权隶属关系办理。   五、企业已经参加并通过今年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的,只填表和换证。   六、各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在这次重新登记和换证工作中要做深入细致的工 作,对重新登记和换证的企业要与以前年度的年检资料逐一核对,降低漏登率,对于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行重新登记和换证的,应要求其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督促 企业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机关要对这些企业进行备案。   七、各市、州产权登记机关和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投资机构要对重新登记 和换证企业逐户进行软盘(专用软盘随即下发)登录工作,并于2000年11月 15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重新登记和换证工作的总结分析报告和汇总分析软盘直接 送我厅产权处。   八、企业产权重新登记的新的产权登记表由各市、州按财政部财管字[2000] 171号的表样自行印制。为方便企业填表,可以将填表说明和对应的表式编印在一 起。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财企[2000]93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中央直接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和《关于修订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的规 定,我部决定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 记表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 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相继脱钩后,对占有、使用国有资 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 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晰产权 关系、摸清企业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和有效手段。这项工作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中央管 理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企业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工作自2000年7月1日起开始,10月31日结 束,原有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申办重新占有登记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 12月31日财务报告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三、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且与原登记各事项 完全一致的,提交以下文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相关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四、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且较原登记各事项 发生变动的,应当按财管字〔2000〕116号文件中有关变动产权登记的规定提 交文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五、在1999年12月3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以及1999年12月31日后 办理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提供以下文件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或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 应当按财管字〔2000〕116号文件中有关占有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文件重新进 行占有产权登记。 七、为促进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防止出现产权纠纷,已脱钩的或由各级 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各企业集团(或总公司)为单位进行占有产权登记;暂未 脱钩的或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以所管辖的部门、机构为单位向各级财 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重新占有登记;母子公司应当同时办理登记,对从未办 理过产权登记或产权归属关系已发生变动的子公司,由母公司提交上述子公司产权归 属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按财管字[2000]116号 文件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暂缓登记。 九、对不按财管字[2000]116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申办重新占有登记 的,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将予以公告,并按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一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 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罚。 十、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于200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 开展重新占有登记的总结分析报告连同逐户录入的汇总分析软盘一并报送我部企业司。 总结分析报告应当包括重新登记企业的基本状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产 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盘另行下发。 十一、重新占有登记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法规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各级财政(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向我部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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