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会[2000]4号颁布时间:2000-10-30
2000年10月30日 湘财会[2000]4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8年
7月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省会计人员的政
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普遍提高,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工作也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纠正
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现将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是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唯一合
法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统一归口各
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分级
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和检查验收、培训质量考核、培训证发放等工作,对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坚决予以纠正和整改。
二、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单位的管理
凡申请要求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在组织、场地、管理和
师资等方面符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会计培训资格审批权限向财政部
门申报,方可发给相应专业技术级别的培训资格许可证,该证每两年核发一次。组织
培训时必须亮证办证,按规定收费,保证授课时间和教学质量。许可证不准转让、租
借。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必须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规
范培训秩序,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各地在2000年12月对辖区内的培训
单位组织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三、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学习掌握各个
时期新的财政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更新会计知识。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我
厅将定期组织出版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各地必须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
内容,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执教。凡未按统一教材实施培训的,各级财政部门的
会计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发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四、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程序,加强发证管理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健康、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制
定好本辖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落实到各培训单位,同时报我厅会计
处备案;各培训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安排具体的培训班次和人数,报本地区
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备查。我厅直接审批的培训单位,应向我厅会计处上报培训
班次和人数。培训结束后,各培训单位应持学员成绩册和备查的报名表,到本地区财
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各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
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培训单位的管理,重点检查和考核培训单位的师资力量、授课
内容、收费标准、教学时间等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严禁只收费、不办
班、乱发证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培训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五、加强指导,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督促。我厅将于近
期组织人员对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市州也要采
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对培训走过场,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接受培训
的会计人员,要抽查成绩,不合格者则不予核发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同时,视情况对
培训点分别予以限时整改,暂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撤销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资格等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