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字[2000]42号颁布时间:2000-08-29
2000年8月29日 湘财外字[2000]42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财企字[200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抓紧核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并将年检中发现存在问题
的企业或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作为抽查的重点。
二、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也可从各会计师事务所、
学校或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核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决算检查通知书,如认为事前向
被检查单位下达决算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有明显不利影响时,应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应按照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的通知》(湘财监字[1999]3号)和《转发财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的通知》(湘财监字[1999]4号)的
规定执行。
五、各市州应在2000年9月20日之前将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报
送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对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0年7月21日 财企[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
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的精神,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外商投资企
业财务状况的检查,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决定对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操作性强,各地财
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在总结以往核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实施意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6]7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
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的规定,开展对
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
三、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不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四、对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内容,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
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外,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是否有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抽逃或变相抽
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2.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有无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情
况,中外合作企业提前收回投资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
3.企业的外汇账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企
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有无混库现象;
5.是否按规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
6.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主管财政机关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根据财外字[1999]
305号文件规定,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
六、对于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
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核查总结报
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同我部财工字[1996]75号文附件二中的“199
5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情况汇总表”(一)、(三)},于2000年9月
底之前报送财政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