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工字[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湘财工字[2000]3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
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财经字[2000]172号通知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
律,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
[2000]17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罚(收)缴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加强收支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并对财务
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3.合理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4.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做到应罚尽罚,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参与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组织、竣工验收及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7.参与事业发展规划工作;
8.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综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9.负责日常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
10.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
监管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类资产、资
金、各项收支都要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省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单独设置财会机构;县(市、区)质量技
术监督局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收支任务重的也可单独设置财会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非独立核算单位也应配
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
格或者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财会部门的同意。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专门财会业务知识并持有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财会人员
履行职责,保障财会人员职权不受侵犯;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兴办的生产经营性实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须与局
机关脱钩,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预算管理分为
下列级次: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领经费,并向其直属
机构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核拨经费。
2.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领经费,
并向其直属机构和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拨经费。
3.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为
基层预算单位,分别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领经费。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机构及县级局所属各单位为报帐单位。
第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汇总,编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财政预算报省财政厅
核定。省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支出控制限额编制预算,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编制预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2.预算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搞赤字预算;
3.预算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的支出,对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必要的公务
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支出,应优先安排。
4.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反映在预算中。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由收入和支出两部分组成。
收入预算由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
收入预算要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
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由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构成;特殊情况可安排部分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支出预算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预算必须附有编制说明书。
第十一条 预算核定
省财政厅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报的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财政预算,根据
其人员编制和业务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和省级财力的可能,
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抽查、打假办案、装备及基础设施经费等项经费纳入预
算统一核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
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项收入的取得,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确保
收入及时到位。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入主要由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构成。
财政拨款收入包括财政经费拨款、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后财
政核拨的办案经费。
预算外资金收入指各单位依法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缴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让、变价收入,依法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等各项财
政性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
性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罚没收入由执罚单位就地足额上缴省金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逐级上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缴省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财政厅统一申请办理返还手续。返
还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1.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公用经费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如:公务费、业
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2.专项支出是指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所需的费用支出。根据质量技术
监督业务工作的需要和省级财力的可能逐年建立各种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联合行文分项下达,专款专用。
主要支出项目有:
(1)办案经费:指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
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以及奖励
案件举报人等所发生的费用。
(2)监督抽查经费:指用于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所发生的费用。
(3)打假经费:指用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所发生的费用。
(4)装备经费:指用于添置更新计量、质检、锅检、纤检等方面的仪器设备费
用和购置行政执法用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现场检测手段等费用。
(5)标准化经费:指用于制定或修订监督标准,监督标准实施和推行采用国际
标准的费用。
(6)计量监督管理经费:指用于计量监督管理及制定或修订计量规程的费用。
(7)质量管理经费:指用于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及重
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8)技术法规建设经费:指用于技术法规制定或修订、宣传贯彻实施的费用。
(9)业务培训经费:指用于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
等所发生的费用。
3.基本建设支出包括用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支出和用单位预算外等财政
性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须经过规定程序,由省计委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后方
能执行。
有一定自有财力又确需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财政厅审批。核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资金,纳入自筹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和标准,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筹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控制,严禁超预算安排
支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于专项经费的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实
行重点管理和监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单位各项支
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数额较大或重要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应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
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罚款规
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含
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下同)。属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做到罚缴分离,收缴分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收费收入
全额逐级上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缴省财政专户。罚没款由执罚
单位就地足额上缴省金库。未按规定上缴的应缴收入,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催
缴到位,对催缴仍不到位的单位,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停拨经费,并视情节对有关
责任人给予处罚。
罚没收入根据实缴数额,金额核拨到各执罚单位用于打假办案;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全额返还,作为主要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对罚没物资的处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
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压价自用和变相私分等。
第十九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
帐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批准开设的收入过渡户,只能用来核算、归集罚没收
入和预算外收入的划缴事项,不得发生任何支付或退付业务。
各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内不得发生任何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各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帐户,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各单位不得
另行开设其他帐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时,
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执行《湖南省行
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湖南省罚没款票据管理办法》、《湖南省质量
技术监督系统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实行代收代缴的通
知》(湘财预字[1999]6号)的有关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的收费和罚没票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部门统
一向省财政厅购领,并实行按计划逐级向上级购领的方式管理。各单位使用的收费和
罚没票据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要加强票据管
理工作,健全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票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增强责任心,防止违规
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
统计表(报送程序和时间与财务报表报送规定相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按规
定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单位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
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
表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
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各种仪器设备、车辆、家具、用具及其他。
其核算起点为: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
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财产,
也视同固定资产。
1.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帐卡登记制度,即财务部门有总帐(固定资产基
金帐及固定资产总帐),财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有分类明细帐,使用部门建台
帐(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要严格按权责范围、标准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添置固定资产(征收土地、基建竣工、购入、自制、接受捐赠等)时,必须按规
定办理验收入帐手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根据批准后的文件处理帐
务;单台(件)原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并报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省财政厅备案,一年报备案一次;单台(件)原值5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审批。
有偿调拨、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及报废报损后的残值,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
维修和重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它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
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金。
1.各单位对材料、低值易耗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做到采购有计划、购入有验收、
发料有凭证、节约使用,随用随购,并建立分类明细帐。
2.各单位要加强对银行帐户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与银行对帐,保证帐户内
资金的安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减少现金支付。
3.单位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直接作支出处理。
4.单位各种往来款项要设立明细帐进行核算,并及时办理结算和清理,做到手
续完整,按章清算,不得乱冲乱抵,不得用暂存款帐户直接列支或转移、截留收入,
不得长期挂帐,避免呆帐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其他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专项资产、长期投资等其他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其
生成、发展过程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单位组织开发或购入、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实际发生数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帐;无形资产转让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
2.专项资产包括专项物资和专项存款。要按照其来源分门别类设立专门帐目进
行核算和管理。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投资的,要
专题逐级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审批。长期投资要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专
帐管理。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提供信贷担保或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单位需要划转、合并和撤销的单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和划转,清算时以清算前的会计资料为依据,分别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完整性;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催收和追索;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
权、债务清单,并编写清算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财务清算期间,单
位应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擅自处置单位资产。现有债权债务、要认
真进行清理、造册、建帐,创造条件逐步清偿。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制度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财务分析。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拨
入专款收支情况表、事业基金增减情况表、专用基金增减情况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情况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
表。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
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报送时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财
政厅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次年一月底前将预算执行情况逐级
审核汇总上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汇总并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决算,按规定
时间报省财政厅。
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年度检审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
执行情况以及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
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
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
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公用经费占总支出比重、行政事业性收费增长
率、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
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
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财
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应建立会计岗
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
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印鉴应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经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会计工作;单位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经费开支,本人不得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内部支出控制制度,规范支出行为,健
全内部监督机制。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监督,
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和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检查;
5.对有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对承包、租赁、经营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检查;
7.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或有关审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
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
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非直属的独立核算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执行本办
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