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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财社字[2000]22号颁布时间:2000-09-15

     2000年9月15日 湘财社字[2000]22号 各市(州)财政局、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 [2000]17号),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完善卫生事业单位补偿 机制,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 如下实施意见。   一、卫生事业补助原则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和保障 人民生命健康负有重要责任。   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增长相适应,在拓宽卫生筹资渠道, 动员全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 着地方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其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调整优化卫生事业费结构,向卫生 执法监督、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倾斜;坚持公平效率原则,鼓励竞争,提高资源利用 率;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充分调动各级政 府发展卫生事业的积极性。   二、财政补助范围、方式和方法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包括 经常性财政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政补助的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 行使卫生监督执法,以及完成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事业发展的需 要等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1.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 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人员经费 按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核 拨;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实有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 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 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卫生执法监督需要和项目论证立项情况核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所取得的收 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应履行的重要职能。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 生事业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 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包括: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的 其它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 大灾害防疫;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检测检验;保障 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和预防;对 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和控制;妇幼保健工作; 健康教育;政府指导性计划免疫;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预防医学应 用研究等。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按国家核定的符合区域卫生 规划要求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由财 政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根据实有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 目和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按财政预算定额核拨,其预算定额要根据公共事业机构的工 作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等科学核定。业务费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 和趋势等科学核定。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补助,也可按服 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综合补 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事业发展建设支出,要制定滚动项目发展计划,根 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计划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重大灾害防疫和重大传染 病防治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全 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3.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经费   (1)补助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 务亏损补贴、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抢救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对无主病人人 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部分专科医院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含乡镇卫生院),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 予以安排。主要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 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2)补助经费核定方法   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添置等发展项目,经专家 论证和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根据轻重缓急、 立项顺序和经费补助数额逐年安排。技术含量较高,资金回收能力较强的项目,可试 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办法。   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给予补助,以提高疾病诊疗水平,赶超国际 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临床医学发展。通过医疗机构申报、公开招标、专家评审后立项, 按项目予以资助。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 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确定。   医疗机构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 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扣除用药品收支 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 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核定。   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医疗机构抢救各种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医药费用的缺口和 抢救无主病人的医疗欠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实后予以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含乡镇卫生院)的定额补助根据完成的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 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补助。具体核定可采用编制人员或单位服 务量补助定额、服务人口与服务面积综合补助定额等,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 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 服务量包括:预防接种人次、母婴保健人次、健康教育人次等。   三、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 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 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和规模核定安排。   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统一要求。政府举办医疗卫生 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经计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建设资金 可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私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 理。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 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基本建设资金。   在中央对我省贫困及卫生条件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的卫生发展建设项目给予扶持 的同时,各级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一定的专项卫生扶贫资金, 以支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的要 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 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 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 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 购。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 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 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 工程质量。   (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 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省财政厅、省计委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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