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做好1999年度中央下放到省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结算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0]149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湘劳社发[2000]149号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娄底市、郴州市、邵阳市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解决中央下放到省的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有关问题的会
议纪要》(湘府阅[1999]26号)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将做好199
9年度中央下放到省13家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结算工
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六九厂、省煤炭工业局多经总公司、省煤炭工业局物资供应公司、省煤炭
设备租赁站等4家属盈利或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仍按3%的费率向当地失业保险机
构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涟邵矿务局、资兴矿务局、白沙矿务局、省煤机厂、湘潭煤机厂、株洲洗煤
厂、邵阳矿灯厂、省安仪厂、省煤炭公司等9家亏损困难企业,在按3%费率提取的
失业保险费中,2%部分直接划转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1%部分向当地失业保险
机构缴纳。失业保险机构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到位凭证将其计入“失业保险
费收入”科目,同时将其计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三、鉴于中央下放到省的9家煤炭亏损企业已纳入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的正常管理范围,从2001年1月起,中央下放到省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
《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
纳失业保险费。各有关市的失业保险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湘政办发[1999]
12号、湘劳社[1999]42号文件的规定,做好向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
心调剂失业保险金的上解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