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如何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问题给省邮电管理局的复函
湘劳社函[2000]113号颁布时间:2000-07-21
2000年7月21日 湘劳社函[2000]113号
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7月5日《关于调整养老金部分如何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函》(湘邮
[2000]局字第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抗日战争及其以前的离休人员,1999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从199
9年度起,以其调整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今后,
凡是按国家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均应列入当年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生活补贴的具体计发办法,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
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
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