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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师奖励基金会关于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及向学生家长募捐问题的通知

湘教办字[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7-06

     2000年7月6日 湘教办字[2000]6号 各市、州教委、财政局、物价局、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   据各市、州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反映,部分地方将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 的基金视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并对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向学生家长募集基金不予 支持,致使我省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事业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为了使教师奖励 (教育)基金会基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基金会事业有较大的发展,现就我省教师奖励 (教育)基金会基金的管理和向学生家长募捐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的基金不属政府性基金,应由基金会自行管理、使 用。   财政部财综字[2000]22号《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 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其所有权属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而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是按照国务 院1988年第18号令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成立的,“对国内外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其资金应由基金会自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借用和挪作它用。已收 归财政统一管理的要尽快退回,已挪作它用的,要迅速归还。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基金 募集、管理、使用办法,严格内部财务制度;要确保资金规范运作,防止资金风险的 发生;要自觉接受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对基金会的开支情况每 年要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向学生家长募集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的规定进行的,各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4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我省广大人民群众 历来具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近几年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又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 因而省教师奖励基金会理事长、老省长孙国治同志号召全省人民包括学生家长在内, “每人少抽一包烟,少吃一包糖”,每学期向基金会捐款1-2元。孙国治同志的这个 号召,得到了省委书记杨正午和省长储波等同志的批准和支持。杨正午同志的批示说: 孙老的“意见很好,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个部门进一步重视、支持”。在目前各市 (州)、县(市、区)募捐渠道不多的情况下,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向学生家长募 捐,是一件符合省情的有利于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事业发展的好办法,各部门各 单位应予支持和鼓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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