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附加费提取劳务费管理的通知
湘交财字[2000]第302号颁布时间:2000-07-07
2000年7月7日 湘交财字[2000]第302号
各市(州)交通局、财政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交通规费征稽体制改革以来,客运附加费的征收环节、征收方式均有较大变化。
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87]湘交计征字434号文件以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工商银行[87]湘交计财字第270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
客运附加费提取的劳务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附加费按征收总额的2.5%提取劳务费,用于支付代征单位劳务手续
费及弥补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的经费不足。
二、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及代征单位征收的客运附加费应按规定的上解渠道全额上
解到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其2.5%的劳务费由省交通厅统一提取后返回给交通
规费征稽部门。
三、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应将由其他单位(主要指专业运输企业)代征的客运
附加费部分,按2.5%的比例将劳务费返回给代征单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