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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局、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收执法中不得代收代扣的通知

湘工商办字[2000]71号颁布时间:2000-06-06

     2000年6月6日 湘工商办字[2000]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纠正工商部门在执收执法过程中代收代扣的问题,规范其收费行为,切实减轻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 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 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收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广告经 营单位管理费、合同三证费、商标业务收费、营业执照框架费收费项目外,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为有关部门代收代扣。各级政府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自觉维护收费秩序,不得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 扣。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 发生的代收代扣收入一律全额解缴省级财政。   二、省委、省政府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防洪保安资 金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催交。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六家联合下发的 文件([1999]湘价费字第323号)规定进行规范。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市场促进会会费、重合同守信用协会会费、 商标协会会费、广告协会会费,均由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按社团组织的章程缴 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行政职能或在年检时强行收取,也不得作为年检 或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 管理,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要切实加强对收费人 员的教育,规范执收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收费管 理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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