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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编报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94)外字第359号颁布时间:1994-12-08

     1994年12月8日 湘财(94)外字第359号   1994年是国家财税、外贸、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一年,为真实、全面反映我 省外贸企业1994年度财务成果,正确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 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 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外贸企业的特殊情况,少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而出现少量业务招待费超 支的,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批后进入管理费用。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 或下浮工资,并以核定的工资基数加上新增效益工资(或减去下浮工资)作为企业计税 工资标准;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   三、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于年度 终了时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 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按审批权限核实后计入当期费用。   四、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纳入企业当年损益,但 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今年省外经委拨给有关地市1990年底亏损挂帐“三家抬”的补 贴款。直接列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各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湖南省财 政厅、湖南省税务局湘财(94)外字第168号文件的精神向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因税 务机构改革,各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部门为各地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所。省粮 油进出口公司所属地、县公司的所得税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缴入省国库。   六、各级外贸企业设在沿海经济特区或享受低于33%所得税率的经济开发区的分 支机构,属非独立核算的,必须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属独立核算的,享受当地 优惠税率后分回的利润应补交所得税差额。   七、少数企业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第128号文件计算汇兑净收益的应纳 税所得额时,应将在以后年度分期缴纳的所得税列“递延税款”科目处理。   八、为反映年末企业应退未退税款,对已申报的出口退税,通过“应收出口退税” 科目归集,但平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执行。   九、外贸企业在1991年经批准挂帐的库存商品专项削价处理损失,尚未核销完的 必须在本年3月以前核销完毕;经批复后的潜亏必须在94、95两年内摊销完毕。地市外 贸企业潜亏的摊销由地市财政部门批复。   十、财务报告报送要求   1.汇编口径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各地市财政局必须按财务挂钩关系汇编企业会计报表,即所 有下放地方管理的外贸企业、各地自行兴办的各类外贸企业(包括驻本地区外机构)和 外经贸主管部门单独编制会计报表。为满足外经贸行业管理的需要,各地区外经委还 必须汇编当地出口生产企业和其他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的《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 损)表》和《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即“会商(贸)05表(一)、(二)。省级 其他行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集团公司(如商业、物资)必须向省外经委报送05表(一)、 (二)。   为便于管理和满足汇总的需要,本年度会计报表仍实行分类编报办法:   (1)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委的企业:   粮油(含汇总地市公司)、土畜、花炮、纺织、轻工、苎麻、工艺、医保、化工、 机械、五矿、机械设备、丝绸、地方总公司、金环、国开、华湘、发展、华升、食品 开发、湘绣、三湘、技术、广告、货源、金菱、省招商局(汇总)、省贸促会(汇总)、 省外经委驻省外各代理公司。   各地市财政局和外经委按规定的口径汇编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委。   (2)只报送省外经委的企业:   湘达、裕达、技术合作(外贸部分)、省商业集团(05表)、省物资集团(05表)及省 级其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05)表。   (3)报送省外经委和财政厅中企处的中央企业:   茶叶、抽纱、汽车、有色、冶金、有色联营、烟草、基地、电子、六O一、科器、 包装、图书、外运。   中央企业应汇总所属地市公司的报表。   2.报送方法和时间   (1)所有报送单位除报送财政部规定的各种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还须报送 本单位1994年度财务分析。报表须以打印件和软盘同时报送。其中05表(一)要单独备 份软盘上报。   (2)各级企业报表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时间,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的规定执行,各地财政局和外经委报送汇总报表的时间为1995年2月20日之前,财务分 析报送时间统一为3月1日之前。 附:财政部关于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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