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95]财税字329号颁布时间:1995-09-26
1995年9月26日 湘财[95]财税字329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精神,1995年起,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
贴,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但税务部门不追缴以前年度因
企业补贴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缴纳的税收,对已入库的也不再予退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