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湘文计[1998]147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湘文计[1998]147号 各地、州、市文化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湖南省文化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对文化 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文计(1997)88号]第六条“税收优惠” 第二款“对下列文化事业捐赠是指”增列如下剧种及学校“省杂技团、省话剧团、省 京剧团、湖南民间歌舞团;湖南省艺术学校及地市分校、湖南省电影学校。   特此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