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94)农字第25号颁布时间:1994-01-25
1994年1月25日 湘财(94)农字第25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
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在
“八五”后两年,我省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湘财(91)农字第243号文有关国有农口
企业财务包干的规定。
以上,请布置所属一并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