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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94)农字第25号颁布时间:1994-01-25

     1994年1月25日 湘财(94)农字第25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 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在 “八五”后两年,我省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湘财(91)农字第243号文有关国有农口 企业财务包干的规定。   以上,请布置所属一并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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