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收入范围的补充通知
湘财(96)预字第217号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湘财(96)预字第217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
我厅(96)预字第99号(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
发后,有些地方反映,省级收入的范围仍不够清楚,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些困难。为了
正确划分省级收入的范围,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的范围。《通知》中所指金融、保险以及非银行金融机
构交纳的营业税,包括银行、保险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独资或控股的各种经济
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关于中央电力、有色、石化企业的工商税收范围。《通知》中所指中央电力、
有色、石化企业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包括这些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的各种经济实
体交纳的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
三、关于省属企业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缴纳所得税范围问题。省属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不论国有或集体经济,也不论是采取自营或
承包方式,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省级收入。
省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与各地、州、市、县兴办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事业单位
缴纳的所得税,按照投资或股份比例缴入省金库和地方金库。
省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与外省市兴办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
税,作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关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税款归属问题。企业名称发生了变化后,如没有明
确企业要上收下划,其原预算级次不变。
五、由于情况不继变化,加之编辑时间紧,资料有限,《湖南省省级企业名单》
有待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请注意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按隶属关系分级次缴库。
若属省级企业,不管《名单》是否列入,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缴入省金库;工商税收按
《通知》及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对难以确定隶属关系的企业,请及时向我厅预
算处反映,通过调查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六、本《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