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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级收入范围的通知

湘财(96)预字第99号颁布时间:1996-04-13

     1996年4月13日 湘财(96)预字第99号 各地、州、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   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我省全面实施后,省政府曾以湘政发(1994)24号文件,对分 税制后省级收入作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继深入,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造成一些企业预算级次不清,执行中混库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现将省级 收入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省级工商税收   1、中央电力系统协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2、中央石化企业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其中洞氮、岳化留岳阳市);   3、中央有色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其中郴州、衡阳两市有关企业属市 级);   4、长沙、常德、零陵、郴州四烟厂增值税的25%部分;   5、冶金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厂、株化集 团公司、新化水泥厂、湘乡水泥厂、湘江氮肥厂、资江氮肥厂等企业(包括这些企业驻 省内各地的分支机构和新办企业)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   6、省粮食局直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7、省商业集团公司核心层及其所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和营业税;   8、湘衡、湘澧盐矿增值税的25%部分和资源税;   9、银行、保险(包括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实验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投资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所有 金融保险机构),以及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冶金投资公司、省经 济建设投资公司、有色金融财务公司等中央、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交纳的营业税;   10、省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省级应分成部分   11、证券交易税的50%。   (二)省属单位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1、省属企业(含省属企业所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实体(包括各类公司、宾馆、饭店、招待所、中介机 构等)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   3、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等   1、省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交纳的场地使用费有分成部分;   2、在长省级或中央单位单独参股或省级中央单位参股且股份为主的中外合资、合 作企业交纳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   3、审计违纪罚没收入省级部分;   4、海关、铁路、银行、外汇罚没收入50%部分;   5、辑毒罚没收入;   6、其它如工商、政法、物价、辑私等罚没收入省级部分;   7、省级执法单位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   8、省级行政性收费收入;   9、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   四、其他通过财政总决算的省级收入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湘澧、湘衡盐矿除外)的50%部分;   2、矿产资源补偿收入省级部分。   请各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审计监察等机构密切注意,严格监交征收管 理,对截留、挪用、转移省级收入的要严肃查处。对执行中了现的新情况,要及时反 馈我厅予以明确。   有关省级企业名单,我厅将另行印册下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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