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银发[1997]99号颁布时间:1997-05-04
1997年5月4日 湘银发[1997]99号
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支行,各代理支库,各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全省各级国库与财政、
税务、海关等单位进行对帐的依据,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湖南省财政厅预算处或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库处。
湖南省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各级预算收入执行情况,防止财政资
金流失和帐务错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制度、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之间预算收入的对帐,即横向
对帐。各系统上下级之间预算收入的对帐,由各系统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国库对辖内征收入库的预算收入必须定期核对帐
务,以保证财政、征收机关、国库之间数据一致。
第四条 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国库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由国库发出对帐单
(表),各对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认真核对,并及时向国库反馈情况。
第五条 与国库对帐的单位
(一)财政机关
财政(预算部门):每日、每月、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辖内收纳入库的各级次的
预算收入;本级预算拨款;辖内预抵税收返还;预算内外库存余额及由财政监交的其
他收入。
财政部驻湘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每月及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中央预算收入。
(二)征上机关
国税:每日、每月、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本系统征收入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和代征
的地方预算收入。
地税:每日、每月、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本系统征收入库的各级次地方预算收入
和代征的中央预算收入。
海关:每日、每月、年末与所在地国库核对征收入库的关税等收入。
出口产品退税机构:有退库发生的当月及年末与国库核对出口产品退税数。
农税(财政):有入库发生的当月和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所征收的农业四税、罚没
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收入。
地质矿产部门:有入库发生的当月和年末与同级国库核对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
费收入。
各级国税、地税内部有征收任务的职能部门及其分设的征收机构只能通过所在局
的计会部门与国库统一对帐,不能与国库单独对帐。
第六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的对帐,按财政部规定的现行预算收支科目,
分级次进行。其中:工商税收类核对到“项”,其他的收入类核对到“款”。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征收机关、国库(包括代理支库)之间的对帐是整个预
算收入对帐的基础,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月度对帐原则上都要求现场集中核对,省、
地(州、市)现场集中对帐每季至少一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国库的年末预算收入
对帐一律采用现场集中对帐的办法。
第二章 对帐依据
第八条 财政、征收机关、国库之间的横向对帐以实际入库数为依据(缴入经收处
的不算入库)。财政、征收机关、国库计算入库数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
和入库日期为准,各对帐单位会计报表的数字一律到角分。
第九条 日对帐的截帐时间为各级国库营业终了,以当日的入库数为对帐依据。
月对帐的截帐时间为月末日(月末日为节、假日则前推至当月最后一个营业日),以当
月实际入库数作为对帐依据。年度对帐,支库以年度整理期结束日为截帐日,中心支
库和省分库以下属库当年收入最后一份报单上划到本库的日期为截帐日,以全年实际
入库累计数为对帐依据。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和乡镇财政凭从同级国库取回的收入日、月、年报表和
一般缴款书的报查(回执)联、收入退还书的回单联,县(市、区)、乡镇征收机关凭从
同级国库取回的收入日、月、年报表和税收(其它)缴款书回执(报查)联、收入退还书
付款通知联与原开出的凭证核对销号,作为记帐、统计依据,然后产生报表与国库对
帐。
第十一条 省、地(州、市)财政、征收机关凭从同级国库取回的收入日、月、年
报表和汇总下属报表作为统计依据,由此产生报表,剔除在途因素后与国库对帐。
第十二条 各征收机关均不得以开出票证数、征收数、已缴入经收处而未入国库
的数据为依据与国库对帐。
第三章 对帐基础
第十三条 各征收机关要认真填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做到级次、科目准
确,要素齐全规范。所征收入要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不得从经收处
退库。
第十四条 各级国库要对入库级次守口把关,以避免各种“混库”现象,对收入
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要严格审查,准确清分。凡级次不清、科目不清或其他要素不合
规的凭证应视情况拒收、退票,由征收机关补齐要素后方能入库。
第十五条 从经收处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国库要坚持当日(最迟在次日上午)
报解入库,不准压票延解。
第十六条 各级国库在办理收入退还时,应严格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单位的退库,
对设置了专用退库科目的,如财政部驻湘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的先征后退,财政部门
办理的所得税先征后退,税务部门办理的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先征后退和外贸出口
产品的退税等,国库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在专用的退库科目反映,不能在当日相应
的收入科目中抵减,以免混淆,造成与征管单位对帐不符。
第十七条 财政、征收机关、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内部核算都应做到及时、准确,
帐平表对,表帐衔接。
第四章 对帐
第十八条 县(市、区)日对帐每日营业终了,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出各
预算级次的收入日报表、共享收入分成计算表、预抵税收返还计算表、库存日报表各
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连同一般缴款书的报查(回执)联、拨款书回执联和收入
退还书回单联一并交同级财政。
每日营业终了,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分别编制“国税收入日报表”、“地税
收入日报表”各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份连同税收缴款书回执(报查)联、收入退
还书付款通知联分别交国税局和地税局。
财政、国税、地税从国库取回报表和有关单证,核对当日收支,发现问题,及时
查明原因,通知国库予以更正。日对帐不需签证。
第十九条 县(市、区)月度对帐
(一)国库与财政的对帐:月末日营业终了,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编制(打印)
出分预算级次、反映全辖所有预算收。入的月份对帐单,连同当月收入月报表交同级
财政,财政从国库取回月报表(对帐单)一式二份,于月后五日内将帐务核对完毕,一
份留存,一份签证后退还国库。月度对帐,国库还应将收入月报、预抵税收返还月报、
预算支出月报以及“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分户帐的对帐联,各交一
份给同级财政,财政应和月度对帐单逐项核对。
(二)国库与财政部驻湘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的对帐:月度终了,国厍将中央预算
收入对帐单(与交同级财政的对帐单一致)交财政部驻湘监察专员办事处(组),财政部
驻湘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从国库取回对帐单,于月后五日内核对完毕,在对帐单上签
证后退还国库(未设机构的县、市、区免送)。
(三)国库与国税、地税的对帐:月末日营业终了,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各科
目月末余额编制出单独反映国税系统所征收入的“国税收入月对帐单”,根据预算收
入登记簿各科目月末余额编制出单独反映地税系统所征收入的“地税收入月对帐单”,
分别交同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国税局和地税局从国库取回月对帐单(一式二份),于月
后五日内将帐务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签证后退还国库。
(四)国库与海关的对帐:月末日营业终了,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有关科目月
末余额,编制(打印)出单独反映海关所征收入的月对帐单。海关从国库取回月对帐单
(一式二份),于月后五日内将帐务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签证后退回国库。
(五)国库与农税、地质矿产、出口产品退税机构的对帐: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末
日营业终了,国库根据预算收入登记簿有关科目月末余额,分别编制(打印)出农业四
税等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出口产品退税收入月对帐单,分别交相关对帐单位。
对帐单位从国库取回月对帐单(一式二份),于月后五日内将帐务核对完毕,一份留存,
一份签证后退回国库。
第二十条 县(市、区)年度对帐的截帐时间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其他比
照月度对帐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地(州、市)财政、征收机关、国库的月度对帐应包括下级库上
划的收入和本级库直接收纳的收入,对帐程序比照县(市、区)对帐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国库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对帐按照人民银行省分行、
省财政厅湘银发[1996]248号文下发的《湖南省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湖南省乡
(镇)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调帐
第二十三条 对帐中如发现差错,首先应查明原因;然后本着谁出差错谁更正的
原则,进行调帐。
第二十四条 征收机关事后发现预算级次或预算科目错误,应按规定填制更正通
知书,并附原出错的缴款书或收入退还书复印件送国库调帐。国库在核算中的错误,
由国库自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办理更正。
第二十五条 国库在审查凭证时发现征收机关开出的凭证有错,应通知征收机关,
确认并更正后按正确的入库,征收机关也应做相应更正。凡牵涉双方调帐的,禁止单
方自行调帐。
第二十六条 日对帐中生的差错,应及时调整,在当月纠正,尽量不影响月度报
表。月度对帐中发现的差错,必须于月后六日内调整完毕。月度对帐的调帐在对帐的
当月进行,不影响上月度报表(如二月初对帐时发现一月份的错误,即在—月份调帐)。
年度对帐发现年内的错误,只能在年度整理期中调整,不能跨年。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的调帐,国库应予拒绝。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对预算收入对帐负有组织和监督的责任。财政要经常检查督
促各对帐单位落实对帐办法,组织现场集中对帐,开展评比竞赛,定期召开对帐联席
会议,协调解决对帐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国库都要指定专人经办对帐。月度、年度对
帐每次都必须由对帐单位在对帐单上签证。签证的内容:对帐结果(如全部相符应写全
部相符,如不符,应写明错处及原因);对帐经办人姓名;对帐日期;对帐单位公章。
各对帐单位都应设立登记簿记录每次对帐的情况。
第三十条 各征收机关通过对帐要做到确认征收的每笔收入都已入库。各财政机
关通过对帐要做到掌握每笔拨款、退库、调拨的资金是否按时如数到位。凡发现问题,
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应追查到底。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不认真对帐、对帐走过场、对帐不及时、不对帐就签证、签证
不按要求、不查明原因乱调帐或其他影响对帐工作的,要追究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
任,并由财政牵头联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由湖南省财
政厅预算处和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库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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