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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湘工[1999]7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湘工[1999]7号 各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工会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兴办的,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不以盈 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实践证明,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建立,对于工会参与 改革,服务大局和稳定社会,对于实施“再就业工程”和“送温暖工程”维护职工利 益,方便职工生活,减少职工生活消费支出,改善和提高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生活质 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认真落实省委[1998]第9次党务例会精神,按照1997 年4月28日省总工会、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卫生 厅、省烟草专卖局、省盐务管理局等九家《关于办好我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的通知》 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管理,推动全省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 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和产业工会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配送中心,作为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 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从事为职工服务的经营活 动。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由所在工会组建,可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职工消费合作 总社配送中心在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将所属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情况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其所属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数 量,核发所需的营业执照副本,从1999年1月1日起,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凭所属配送 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到各自所在主管国、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活动, 并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税款。    二、各配送中心必须对怕属基层消费合作社实行统一标志、统一进货、统一限价、 统一管理、统一财务制度。对不实行“五统一”的基层消费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地方、产业工会职工消费合作总社配送中心和部分大、中型企业职工消费合 作社,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作为一般纳税人向所属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进行税务登记,开展为职工服务的经营活动。    四、职工消费合作社担负着为职工扶贫解困的社会责任,不是一般的商企业,纳 税方式可根据职工消费合作社的营运特点,由所属税务机关与职工消费合作社商量确 定。    五、严禁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个体经营者和非工会组织办理入社手续,不允许 个体经营者或非工会组织以任何名义挂靠在职工消费合作社名下,一经发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职工消费合作社为政府、社会统筹部门、行政和工会组织代办的批量购买日 常生活用品,作为救济物品、捐赠物品、补助物品、福利物品等直接免费发给职工的 集体购物活动,可视为非经营行业,不列入征税范围,但应单独核算。    七、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下岗职工、富余职工、困难职工和待业人员拓展了就业和 再就业岗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各单位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 税,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不,在保本经营的前提下,积极从事为职 工生活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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