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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工作的意见

湘经贸财[1999]250号颁布时间:1999-07-08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    建设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封闭贷款工作的意见      1999年7月8日 湘经贸财[1999]250号 各地州市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各地州市分行,各地 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各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建委、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土局、环保局、电业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封闭贷款工作的开展,支持经济发、 展,有效地防范和化 解金融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封闭贷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要把 开展封闭贷款工作作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作 为支持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商业银行盘活资金的重要途径,作为确保今年经济增长的 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顾全大局,紧密配合, 积极认真开展封闭贷款工作,使封闭贷款在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提高中发挥 更大的作用。   二、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贷款封闭运行。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应属于亏损严重, 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具体救助方案的企业。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都要对实行封 闭贷款的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设立专户,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单独收支。封闭贷款 按规定正常运行期间,对企业陈欠的“税、薪、贷、费、债”一律不能在专户资金中 扣缴,切实为封闭贷款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不,能用专户资金 扣缴封闭贷款前的陈欠税金;企业不能用专户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各商业银行不能 从专户资金扣收陈欠贷款;电力、供水、供热、供气、运输、环保、工商、劳动等部 门,不能从专户资金中扣收陈欠费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在办理经济纠纷 和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机关在检查行政违法案件过 程中,不能冻结或划转专户资金。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 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免收或减半征收。其中,对国有 亏损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 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18号)文件精神协商 解决。    三、在封闭贷款运行期间,封闭贷款到期个息要按期偿还,并按规定缴纳实现的 税金。企业仍有偿还能力,在不影响封闭贷款支持的产品良性循环的前提下,经银企 双方协商,应逐步归还陈欠税款,陈欠贷款本息,支付陈欠工资,或用于其他合理支 出。凡银行发放封闭贷款的企业,在封闭贷款本息偿还之前不得进行资产重组、破产、 关闭等改制,确保封闭贷款安全。    四、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深化介业内部改革,强化企业管理,转换经营机制, 逐步走出困境。企业要确保封闭贷款在运行过程中不沉淀、不流失,产品销售收入全 部进入封闭贷款资金专户;企业要按期向银行提供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报表, 银行要强化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的监控监管。企业在封闭贷款资金专户上支 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一旦发现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的产品多销售款未能进入资金专户,银行应停止发放封闭 贷款,并对原已发放的封闭贷款予以扣收,当地政府要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五、对封闭贷款使用效益好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及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满足 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不明显,或不按规定使用封闭贷款的 企业,银行有权停贷,并提前扣收原已发放的封闭贷款本息。   六、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逐步扩大封闭 贷款实施范围和资金规模,安排—定比例和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封闭贷款,保证有市 场、有效益产品的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当地经委的书面 推荐后,应立即对企业、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银行要对 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性进行评估。各国有商业 银行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对实施封闭贷款要 加大扶持、服务力度,要派出驻厂信贷员,对封闭贷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实行跟踪 管理。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好、经济效益有明显改善的企业,要给予驻厂信贷员适当 的物资奖励:要加快封闭贷款的资金注入,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建 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 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各级经委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封闭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规 定和条件严格把关,协助银行选准选好实施封闭贷款的对象。对经过评估决定实行封 闭贷款的企业,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当地经委,由经委将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名单 行文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银行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贷款的运 行条件,切实做到对企业陈欠的“税、费、薪、贷、债”—律不得在专户资金,中扣 缴,并督促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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