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省财政统
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强化预算和人事编制管理,减少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环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有关工资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发工资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并委托给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的财务管理方法。
第三条 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
法院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要遵循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因
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
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 财经同级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内部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否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各地自行决定。
下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