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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省财政统 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强化预算和人事编制管理,减少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环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有关工资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发工资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并委托给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的财务管理方法。   第三条 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 法院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要遵循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因 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 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 财经同级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内部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否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各地自行决定。 下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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