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六、工资发放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编制、人事、财政、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统发工资的管理和
监督,健全考核、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对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安排工资预算;未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未
按预算拨款顺序及时足额调度资金;未依照“先教师、后行政,先乡镇、后本级,先
基层、后机关”原则发放工资而造成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地方,上级财政部门要
加强督促,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发放工资的;采取弄虚作假手
段骗取统发工资的;人员变动不及时上报核减的;未报请财政部门审批,自行发放工
资补贴的;单位预算外及其他资金末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其他违反国家
工资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责令
其纠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进
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银行未及时定额将工资划入个人账户的;因服务质量不佳的,造
成个人领取工资不方便的,工资中心有权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统发工资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