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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财政收人,狠抓 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确保纳入财政统发范围 人员的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 制性质、数量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律补贴标准 和离退休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工资预算,组织调度资金和办理本级行政、事业 单位工资拨付事项;国库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拨付和有关账户的监督;指定代理办理工 资发放的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将工资按时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财政部门成立“财政统发工资中心”(以下简称工 资中心),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八条 工资中心负责督促工资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到位,统计、核算、填报工资 发放有关数据;负责与银行、编制、人事及财政内部各业务部门等方面的联系与配合; 负责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制度,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个人 工资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完成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资项目构成   第九条 财政统发工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下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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