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第十三条 工资中心要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
交财政预算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办理核拨手续。财政预算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分别将
财政预算安排的工资和纳入单位工资计划的预算外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的“工资资
金专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
纳入工资资金来源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必须及的足额上缴工资资金专户,由乡镇财
政和乡镇联校同时签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对自身组织收入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体
制补贴、税收返还等资金,由国库根据预算部门的要求逐月按比例调人“工资资金专
户”,用于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对于不按要求办理,而工资又不能保
证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库要求下级国库划拨相应数额的资金到“工资
资金专户”。
2.对由于财政收入季节性等因素,道成财政收入不能均衡入库的,同级财政部
门要科学合理调度资金,在收入多的月份要将收入少的月份的工资性资金,提前划入
国库的“工资资金专户”;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间隙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外财
政专户资金或进行短期融资等办法,灵活调度资金,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要分单位逐人开设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工资中
心的指令,将个人实发工资额分解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对于地处偏远、银行网点尚
未覆盖的乡镇学校等单位,经工资中心批准,可将乡镇联校等单位视同一个“工资
户”,将工资拨到单位专户上,再由单位分发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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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