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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1.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保留工 资、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回民补贴等。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职务工资、活工资、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 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回民补贴、保留工资和律 补贴、教(护)龄津贴等。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构成:基本离退休金,离退休后新增的 离退休费(生活补贴),保留津补贴、保留奖金,以及乘车费、健康休养费、护理费等。   4.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其他工资或工资性项目。   第十条 各级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工资范畴的其他各种补贴、补助、津贴等不得列 入财政统发的工资项目。计内临时工的雇请按规定严格控制并报请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其工资列“公用经费”支出。   四、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预算安排时,由单位编制工资计划和工资项目报表,编制、人事 部门审批签章,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属财政支付的工资纳人财政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然 后由工资中心建立工资档案。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经费来源维 持原渠道不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国库增设“工资资金专户”,同级国库根据每 日入库资金情况,按照财政预算部门的要求,将入库资金按比例划入“工资资金专 户”。 下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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