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1.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保留工
资、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回民补贴等。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职务工资、活工资、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
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回民补贴、保留工资和律
补贴、教(护)龄津贴等。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构成:基本离退休金,离退休后新增的
离退休费(生活补贴),保留津补贴、保留奖金,以及乘车费、健康休养费、护理费等。
4.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其他工资或工资性项目。
第十条 各级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工资范畴的其他各种补贴、补助、津贴等不得列
入财政统发的工资项目。计内临时工的雇请按规定严格控制并报请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其工资列“公用经费”支出。
四、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预算安排时,由单位编制工资计划和工资项目报表,编制、人事
部门审批签章,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属财政支付的工资纳人财政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然
后由工资中心建立工资档案。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经费来源维
持原渠道不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国库增设“工资资金专户”,同级国库根据每
日入库资金情况,按照财政预算部门的要求,将入库资金按比例划入“工资资金专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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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