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
湘政办发[2000]11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湘政办发[2000]11号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经编制、人事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
额,分月编制个人实发工资数额表,报送工资中心,工资中心审核按款项汇总后交财
政预算和综合部门、通过指定的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单位个人工资账户的增减,必
须在编制部门的编制增(减)指标内,凭人事部门的人员增(减)通知单和核定标准及财
政部门的预算增减指标,到工资中心办理开设个人账户(销户)手续。政策性调整工资,
必须有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工资审批表》和财政部门的调
整工资预算指标。工资中心管辖单位中的个人工资账户异动,须由调出调入单位凭编
制部门的编制异动通知单和人事部门的调动(录用)通知单提出申请,财政业务部门审
批后,工资中心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编制、人事部门报送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
手续,及时报送干部职工的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情况。
五、工资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工资由工资中心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
预算安排渠道安排到单位。单位与财政核对账务的办法不变。单位凭工资中心开具的
工资发放凭证,对预算内拨款部分,行政单位作“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事业
单位作“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账务处理;对财政专户拨款部分,行政单位
作“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费支出”,事业单位作“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账
务处理;单位自筹工资部分仍按原账务处理办法不变。“工资中心”按月向财政预算
和综合计划部门报送月报,年终报送工资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
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由工资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代扣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的有关账
户。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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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