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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06]142号颁布时间:2006-09-04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武汉航空事业发展,引导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空企业开发武汉航空运输市场,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线(以下统称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发展的需要,采取多渠道筹资方式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我市新开(直飞或经停,下同)的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
  第四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由航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在航线培育期,根据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的运营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奖励办法:对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从第一个航班起,在两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每6个月核拨一次。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交委、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航空企业应当提供下列真实、准确的资料:
  (一)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实际运行情况、营运成本及风险情况;
  (三)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奖励申请书。境
  外航空企业在我市新开国际航线,可由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境外航空企业共同提供申请资料。
  第七条 航空企业在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15日内向市交委备案,并在新开国际航线或国内航线每6个月后向市交委提出奖励申请。市交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对航空企业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享受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的航空企业,每年应当将其航线经营情况报市交委、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航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市财政局将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取消该企业享受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奖励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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