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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05]28号颁布时间:2005-03-09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鄂国税函[2004]292号)收悉。鉴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由过去的各地印制改由全省定点统一印制等因素,经研究,现将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最终收费标准是指全省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对用户的收费标准。
  三、全省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手续,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175号)、《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中有关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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