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2日
已经2005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附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
额以及统筹基金与个人的负担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
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额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
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或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代表职工、
退休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与之签订协议。”
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按月缴费标准,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费
的单位代扣代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继 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向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缴纳。”
四、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在1个年
度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部分,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的,由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和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但累计赔付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属于向商业
保险公司投保的,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赔付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与
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款修改为:“大额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包括参保人员月缴费标准、起付标
准和医疗费用的负担比例以及累计赔付的最高限额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附件: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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