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9日 鄂政发[2005]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
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之需的种
子储备,主要用于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种子价格、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省级储备
种子的作物种类主要是水稻、玉米和蔬菜种子。
第三条 省农业厅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制
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包括作物、品种和数量),于每年元月底前下达,并报省政府
办公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
第五条 省农业厅根据储备计划,委托省种子管理机构与承储单位签定种子储备合
同,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种子承储单位要按照种子储备合同落实种源,确保收储种子质量符合国家
标准,建立完善储备种子技术档案。省农业厅要对承储单位收储的种子种类、数量、
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如果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市场种子短缺,需要调用省级储备种子,
必须由需种市(州)、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农业厅按程序审核、
报批后下达"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拨通知单"。种子承储单位凭"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拨
通知单"按承储合同约定价发售,并向购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情况报省农
业厅、省财政厅,种子调入部门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 省级储备种子由省农业厅负责调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省
级储备种子,对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种子储
备任务。
第十条 承储种子到期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种子承储单位对承储种子质
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设立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年度
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每年维持200万元的资金规模,专项用于储备
种子的贴息。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合理的包干标准,将储备资金
包干给承储企业用于种子储备贴息,省不再承担承储企业任何其他相关费用。储备资
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为加强种子储备监管,省农业厅要对种子承储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一
经发现任务不落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种子承储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省级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
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凡发现问题的,要严肃查
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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