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7日 鄂经贸企业[2003]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贸委(经委、商业局、财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
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有关企业:
为了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将贯彻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紧密
结合,大力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
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
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辅业改制要以民营经济为基本取向,积
极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要妥善处置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各地
各部门要理顺工作关系,规范运作程序,主动为企业改制分流做好服务,特别要重视
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中央在鄂企业改制分流的申报程序按照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经企业职代会讨论
通过后,分别报送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经贸委主
要负责审核企业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审核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个
工作日内将审核书面意见报送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
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企业凭批复意见和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地方企
业改制分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属企业申报程序制定具体的报批程序。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