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5-05-27
2005年5月27日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和七部委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
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费用。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向社会公开销售信息,未
售房产不得限制购房者洽购。
三、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
工交付、预购人取得土地房屋权证之前,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
续。
四、实行实名制购房,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
一致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五、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7月1
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进行
网上即时登记备案,禁止私下交易行为。
六、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
商品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未向买受
人明示法定事项等行为,依照《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予以查处。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
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由主管部门公开予以曝光,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从严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厦门市国土
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执法监察处 5108120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5108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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