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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工商广[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3-21

     2005年3月21日 厦工商广[2005]4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订了《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做好《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已配备广告审查员的,请持单位证明函和原广告审查员证到市广告监 测咨询中心(地址:镇邦路24号三楼,联系电话:2104966)重新登记。   二、广告审查员已调换工作单位的,须持新工作单位证明函及原广告审查员证到 市广告监测咨询中心办理变更及登记手续。   三、未配备广告审查员的单位,须指定专人到市广告监测咨询中心报名参加广告 审查员培训,待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   四、《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具体换证 时间另行通知。   五、自4月1日起,《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厦门市户外广告变更登 记申请表》和《厦门市户外广告备案登记表》将使用增设广告审查员意见栏的新表格, 原有表格不再使用。新表格请自行到厦门广告网(www.ad189.com)下 载使用。   广告审查员办理登记、变更及报名工作务必在3月31日前完成。 附件: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 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试 行办法。   第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 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审查员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审查员 的培训工作,并对广告审查员数据库实行智能化管理。同时,根据广告管理法规规定 对广告审查行为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委派其内 部一定数量的广告审查人员参加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   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 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五条 对按照统一教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发给《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本 单位广告审查员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七条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指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 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涉及广告审批核准方面的有关事项,原则上应交由本单位广 告审查员办理。   第八条 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 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并负责建档。   广告审查档案应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二年供备查。   第九条 未经广告审查员签署意见的户外广告申请,属于内容不规范,工商行政管 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 责的情况,实行计分制。计分基数为100分,只扣不加。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员,按下列标准予以扣分。   (一)所在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或备案,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而广告审查员未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的,每则广告扣15分;   (二)未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或弄虚作假,发布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等违法广告的, 每则广告扣20分;   (三)未按规定参加广告审查员培训的,每次扣5分;   (四)所在单位从事其他广告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每件扣5分;   (五)未按规定要求签署审查意见的,每条扣5分;   (六)未建立广告档案或未按规定年限保存广告档案的,每则广告扣10分。   第十一条 广告审查员当年内被扣分值累计达50分以上的,因其未依法履行法定 职责,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其参加相应的法规培训,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广告审查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自行 失效。   (一)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后,经通知连续三次参加培训考试不合 格的;   (三)逾期培训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的;   (四)《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被依法认定为自动作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已丧失"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广告经营条件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自动失效《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名单及其证书号,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在红盾网和厦门广告网公告。   第十五条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单位,应凭被聘单位的介绍信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有 关变更手续。《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丢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稿到原发证 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实行计分扣分制的考核情况,由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每年进行考绩排序,并在红盾网和厦门广告网公布一定比例的绩优与绩劣的广 告审查员名单,分别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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