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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三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劳社[2003]167号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厦劳社[2003]167号 海沧人事劳工局,各区人劳社保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 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有关社会保 险的规定,现将2003缴费年度(2003年7月——2004年6月)职工社会 保险费缴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88元; 2003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80元,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一、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l、城镇职工按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计数,其中单位缴 14%、个人缴8%。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超过300%的按300%(4464 元)为数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   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以及在外地就 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 此标准缴。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 城镇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按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计缴, 但不得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O%和超过300%。个人 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488元)为缴费基数。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 10%由业主缴纳。   3、城镇自由从业和失业人员。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 元)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按 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67.20元)、个人缴8%(38.40元)。   5、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 选择按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或选 择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二)企业年金   1、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 的50%;   2、在本企业工资4%以内可列入成本开支缴的部份;   3、企业自有资金缴的。   (三)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全市最低工资480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6% (28.80元)、个人缴8%(38.40元)。其中个人账户按11%建立。 2004年1月起,岛内(含鼓浪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6%调到8%。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外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   二、医疗保险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城镇户籍(含蓝印户口)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 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2年度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超过300%的按300% (446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 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新办理投(续)保的城镇失业人员,以2002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计 缴。   3、城镇个体工商户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 基数,按10%计缴。   (二)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医疗保险   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93 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倒为6%。其中单位缴4%(35.72元),个人数2% (17.86元)。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在外地就业的 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2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缴,其中单位缴2%、 个人缴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按此标准缴。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按全市最低工资480元的2%(9.60元),由单 位全额缴纳。   四、工伤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及外来员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基数,对照本单位 费率缴纳。为便于计算,执行0.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7.44元;执行 1%费率的单位和在外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每人每月缴14.88元;执行 1.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2.32元;执行2%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 29.76元。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和扩面工作的通知》(闽劳险局 [2002]32号)精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按此标准缴(原邮 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   五、生育保险   本市企业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职 工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和扩面工作的通知》(闽劳险局 [2002]32号)精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按此标准缴。   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不纳入生育保险。   六、其他   各参保单位应按其本市城镇职工个人2003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填写《单位 职工申报名册》,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3缴费年度该职工缴费基 数。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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