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厦劳社[2003]154号颁布时间:2003-06-10
2003年6月10日 厦劳社[2003]154号
海沧人事劳工局,各区人劳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
委发[2002]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及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认定证明的种类和认定部门
(一)、认定证明的种类
1、《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认定证明》;
(上述五种认定证明以下统称《认定证明》)
(二)、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属服务型企业、商贸
企业及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的资格审查核实发证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
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的资格审查核
实发证工作。
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
理服务机构核发。认定证明分为正、副本。副本为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凭
证。
二、企业类型的界定
本《通知》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通知》中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
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
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下发后,即2002年6月17日(含
17日)后新创办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迂、转产
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
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其中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
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经济实体,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经济实体申请资格认定时,需
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
1、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所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单位盖章);
7、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
(二)新办、现有商贸企业
1、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所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单位盖章);
7、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现有商贸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船。
(三)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
1、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铺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7、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
新的劳动合同;
9、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后,要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
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各类
企业,核发《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退
回。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地(以税务登记地为准)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经济实体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劳动保障
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资格认定审
批表》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认定: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对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
颁发《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五、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
×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
(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34号)的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式样,由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负责印制。市统一编号备案。
2、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发各类认定证明的有关情况,
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
实体的资格认定,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对违反者,一但发现将取消认定资格,
并逐级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6、办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经济实体资格认定,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咨询
服务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附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略)
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略)
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略)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略)
5、《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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