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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酒类批量进货运作方式的紧急通知

厦酒专[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4-21

     2003年4月21日 厦酒专[2003]12号 市各宾馆酒楼、各零售商:    根据国家经贸委2003年1月2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 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精神和修订后的《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 善我市酒类批发市场的管理,做到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又能起到规范 酒类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稳定批发企业各系列酒的批发渠道,杜绝假冒酒流入市场的 作用。我局已决定在2003年度年审中将“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并入《厦门 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并入后的《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将具有 “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功能,其右下角注有:进货单位、销售品种、规格、酒 精度、数量、批号和销售日期等。    2003年年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各批发企业原来使用的“厦门市酒类入市备案证明” 于2003年4月11日停止使用,同时启用《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 即日起,你单位应按照《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之要求向核定后的酒类批发企业进货, 并索取《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影印件),该证必须:1、由批发企业 在其右下角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2、批发企业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上 必须注明所售酒的名称、规格、酒度数和批号。3、批发企业填写的销售品种必须与 经营品种一致方有效。    同时,为了方便我市各宾馆酒楼、零售商能随时查找到各酒类批发企业的联系方 式,我局已在”厦门市经贸信息网”(网址:WWW.SME.NET.CN)上开通了“厦门市酒 类信息”栏目,请随时上网查询。  附件: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 知    二、《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01号令)     三、《厦门市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样本)(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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