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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3]57号颁布时间:2003-04-29

     2003年4月29日 集府[2003]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 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    为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特 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要求的,且持有集美区农业户 籍人口。    二、奖励对象:    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    1、企业每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 力,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由区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各类培 训机构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 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其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不足部分 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    2、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 证费。    3、新招用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占企业当 年度新招人员25%以上的;或年末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中,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占10%以上的,以企业在原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基础上实际增加人数(在企业 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计算;每增加一人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四、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的认定:    以被用工者与企业签定经区劳动部门审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申办的社会保险 帐户为确定依据。    五、审核:    由企业(每年度元月份)向区经贸发展局领取审批表填报,送区经贸发展局汇总。 区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和经贸发展局会同审核。    六、资金:    由区财政专项拨付。    七、其他事项:    1、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都必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 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招收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与外来工同样的社会保险政 策。    2、企业招收本区城镇居民就业的可参照享受培训费补助和奖励。    八、本办法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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