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公有住房置换统建解困房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99-01-15
为盘活公有住房,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日前,厦门市出台了《公有住房置
换统建解困房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凡租凭厦门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住
户,原住房有水、电厨卫设施(含共有),房屋结构基本完好,居住面积不少于
18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或需将二处住房调整到一起的,可申
请置换二房一厅统建解困房,厦门市常住户口四人以上(含四人)可置换三房一
厅统建解困房。统建解困房的建筑面积与旧住房面积相等的部分,人均建筑面积
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不包括杂物间的面积)的按当年统建解困房的
价格计价,人均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商品房的指导价计价。置换后的住
房可拥有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