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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6]24号颁布时间:2006-08-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下同)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为6个月及以下的按0.5年计算,7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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