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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5]102号颁布时间:2005-05-31

       2005年5月31日 闽政办[2005]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省卫生厅制订的《关于不具备执业 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 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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