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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集府办[2005]30号颁布时间:2005-04-30

     2005年4月30日 集府办[2005]30号   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镇街,各人民团体,各中小学,各企事业单位:   《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市容管理考评工作职能,使 我区市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 定》(厦府办[2004]29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区各项市容管理考评,下设办公室具体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工作。   第三条 每次考评时,区市容管理考评工作人员除认真做好记录以外,还应对存在 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第四条 每次考评时,各被考评单位应派责任人参加明查考评,在对各镇街、各单 位的考评中,各镇街、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参加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考评,其他街镇 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经由特邀考评团抽签,被抽到的镇街和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其他镇 街和单位的观摩考评。   第五条 参加考评的各级责任人应认真记录,便于逐项落实整改,并在五日内向区 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重点路段、专项整治等各考评项目中,考评人员应将考评发现的问题当场向参加考评 的责任人指出,并提出初步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每月明查和暗访考评结束后,考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把考评中存在主要问 题向被考评的各镇街、单位进行反馈(告知)。被考评单位若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 反馈告知)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申明。   第七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每月召集各考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市容考评例 会,进行市容管理情况分析、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市容管理创新观摩等,交流信息, 加强联系协作。   第八条 对一些无法及时整改解决的市容管理问题,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在 日常巡查或考评后,将向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积极对责任部 门或单位进行协调、督促。   第九条 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组织 调查研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反 馈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第十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及时、 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将采用 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其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区领导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 直至其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一条 在当月或当年完成整改确实有困难的,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在收到 《整改通知单》的五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如实申明 情况。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经过协调、核实,并报经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 会领导批准,方可更改整改要求或期限。   第十二条 每月各项考评内容的考评成绩,分成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80分-90分,含80分)、及格(70分-80分,含70分)、不及格 (70分以下,不含70分)四档,将在集美有线台等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每月 各项具体考评对象、成绩及责任单位等内容,通过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编印 《考评台》公布,并发送至区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责任单 位及其领导。   第十三条 区市容管理考评成绩与各街(镇)、单位绩效考核挂钩。区政府每年 拨专款,对月份和年度市容管理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镇街可参考本规定对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进 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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