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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闽政文[2004]362号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闽政文[2004]36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为适当提高我省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以下简称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 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2月底前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 含厦门市,下同)。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项目      行业单位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元) 见附表2  40  33  31  35  34  35  36  36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 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 准减半发给。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 [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 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 由省调剂解决。   五、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意 见应于2005年1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这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统 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 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 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各设区市政 府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附件1:2004年度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 40   见附表2  40  33  31  35   34   35   36   36   (元/人、月) 支出计划 13056  1921 3821 511 396 1084 1346  813  1518  1646 (万元) 附件2:中央属行业单位2004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系统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元/人、月)   铁路       61              61   电力       85              88   邮电       85              88   金融       63              84   民航       77              80   中建       44               0   交通        0              66   有色        0              42   按《条例》参保单位   40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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