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闽政文[2004]362号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闽政文[2004]36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为适当提高我省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以下简称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
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2月底前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
含厦门市,下同)。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项目 行业单位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元) 见附表2 40 33 31 35 34 35 36 36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
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
准减半发给。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
[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
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
由省调剂解决。
五、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意
见应于2005年1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这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统
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
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
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各设区市政
府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附件1:2004年度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宁德 莆田 泉州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调整标准 40 见附表2 40 33 31 35 34 35 36 36
(元/人、月)
支出计划 13056 1921 3821 511 396 1084 1346 813 1518 1646
(万元)
附件2:中央属行业单位2004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系统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元/人、月)
铁路 61 61
电力 85 88
邮电 85 88
金融 63 84
民航 77 80
中建 44 0
交通 0 66
有色 0 42
按《条例》参保单位 40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