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 闽国资分配[2004]124号
各省属企业,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姿
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的精神,为协调好国有企业薪酬制
度改革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省属企业(含所属企业,下同)和省级改制
重组的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及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省属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遂省国家税务局、省
地方税务局。各省属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按“两个
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
额。企业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中用于建立工资
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完成公司制改造或重组,直接登记设立的省属国
有控股企业,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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