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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1997]587号颁布时间:1997-06-13

     1997年6月13日 闽经贸能[1997]587号    各地市经委、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总则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 长远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对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 展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 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的精神,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 展资源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 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 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具体 内容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 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执行(见附件)   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 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 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工矿企业对企业产生的“三废”直接进行综合利用及对伴生矿等资源利用, 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   5、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 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6、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70%的办法。   7、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按现行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惠政策   1、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 力、热力的企业,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应 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 量内优先购买。   2、各地区、各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对资源综合利用科研 与技术开发课题应纳入科技攻关计划,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资源利用成熟技术项目应 优先立项,对重点项目在资金上给予支持,银行也应根据信贷政策,给予优先安排贷 款。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1、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 一步研究、制订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企业应完善综合利用的生产工艺,加强计量管理,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建 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3、申报、确认与审批   (1)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省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联合组成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确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资源综合 利用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作由福建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协调办理。   (2)凡符合享受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省行业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   (3)福建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负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监测单位(节能 技术中心与行业检测站)对企业的计量器具、统计资料等进行查核,并采用技术手段 抽检查定企业产品实际综合利用情况。对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提交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4)各级税务主管机关根据确认书及有关材料,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按规 定逐级审核后,报有权机关审批。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按规定予 以处罚。   (5)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正常的检查和综合利用统计表报制度,以实现规范 化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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