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1日 闽政[1996]3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
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好这部重要法律,国务
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予以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创造依法行政的新氛围。今年是实现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依法治国和依法治
省的基础是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
风、改善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发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
大事,意义深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组织学习、培训,将行
政处罚法纳入“三五”普法教育计划,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做到家喻
户晓。有执法任务的单位,应分期分批对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轮训、考核,对不
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政府各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
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
政府的组成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要通过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使政府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把依法行政变为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的自觉行为。
(二)抓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行政处罚法对规章的设定权限已作明确规
定,因此,过去颁发的规章有些内容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福
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对本市规章的清理,并于1997年10月底
前依法定程序完成规章的修订或者废止;省政府各部门应于1997年2月底前对由
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
见报省政府法制局。新制定的规章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问
题十分突出,一些行政机关自立章法,擅自为本机关设定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追加义务,创设行政处罚,严重地干扰了行政管理工作,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
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抓紧对规范性文件检查、清理,对违法的规
范性文件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
文件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涉及行
性收费的,应依据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7号令《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对违法的收费应依该办法进行严肃处理。今后,凡依据规范性
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履行,造成
后果的要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审查把
关,防止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出台。
(三)规范行政处罚主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主
体,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促进行政机关职能转变,是贯彻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点。当
前,行政处罚主体比较混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
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不具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行
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却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乱处罚、滥处罚在一些地方比较严
重。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行使情况和行政处罚主体情况进
行调查摸底,于9月底前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非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背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均应自行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
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权行使情况和行政处罚主体情况的调查,要有领导、有
组织地认真完成调查工作,省政府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
格或者不适应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没有能力行使行政处罚的提出调整、清理方案报
务院批准后作出调整或者清理决定,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保证依法行政工作
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近几年,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都很重视,尤其是政府各部门组
织的执法检查不断增多,这对促进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正确、有效地实施起到了
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执法检查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执法检查活动过
于频繁、组织不够严密,对地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些影响。为了规范行政执
法检查活动,今后,除中央或者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外,政府各部门需要以政府
的名义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应于每年的11月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和具体
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认真履行省政府已经赋予的法
定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当前要着重做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的组织、
协调和指导,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对已经建立起来的规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执行公务时佩戴标志和出示检查证制度、行政机关统计报表制度、决定罚
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尽快研究确定听证的范围、听证的形式,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
规则等。行政处罚法生效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凡符合听证条件的,均应告知被
处罚人听证的权利。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工
作,按法定期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的统计情况,统计主管部
门应按法定期限及时将行政执法统计情况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为政府对行政执法
的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1994年10
国务院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加重了政府行政复议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
好这一法定职责,对在复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总结,不断提高
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完善行政管理。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
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行政违法 的追究赔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制度、不
服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等。
(五)全面执行决定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
罚款机构分离,已经被行政处罚法确认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
属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把这一制度的贯彻
执行抓实、抓好。个别地方还没有执行的,政府领导要过问、督促,对拒不执行的部
门,应对主要负责人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执行不力或者执行不规范的应限期整改。
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收缴罚款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福建省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办法》,
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收缴罚款业务,不得擅自截留罚款,收取罚款后应依法及时向处罚
机关反馈,以利于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
(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工作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
作,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所以加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
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
法的通知都反复强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
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列入重要议程;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的政府法制
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与紧迫感,
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和通知精神,要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作为加强
政府自身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对待,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政治上、
工作上关心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为依法行政、依法
治省打好基础,努力使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有关情况和问题可迳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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