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2日 厦劳社[2004]347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
厦门市事业单位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现就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后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是指:1997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
30日,我市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下同)辞职、
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2004年7月1日后,我市按规定未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90日内,职工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条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解除人事关系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为
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在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
照“1”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0.25”。
三、解除人事关系的参保职工,199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应自
1997年7月1日起补缴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利息;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
作的,应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按月补缴标准为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市人事局工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的11%。
未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不计个人帐户储存额。
四、补缴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按照相应年份单位和职工的不同分担比例规定执行,
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的辞职、辞退金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属单位缴费部分由
原工作单位在原经费渠道中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
五、2004年12月31日前解除人事关系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应于
2005年6月30日前补缴个人帐户储存额,否则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2005
年1月1日后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应在解除人事关系后90日内办理个人养老保险
帐户,否则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六、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七、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应为职工出具辞职、辞退证书或解除(终止)
聘用合同证明,经主管局人事部门盖章。确认为原编内人员,并在90日内到社保经
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公务员申请辞职经批准或被辞退,以及在政府机构改革时被精简的,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