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4日 闽经贸资源[2004]11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部门: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
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
时废止。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00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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