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委老干局关于中央属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保[1999]132号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闽劳保[1999]132号
各行业单位:
为妥善处理好中央属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养老金调整工作,现根据《福建省人民
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1999]23号)规定精神,经研究,作
如下补充通知:
一、鉴于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在原行业统筹期间未按省委组织部等五部
(厅、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等问题的通知》(闽劳办
[1997]34号)进行套改,因此,离休干部此次增加养老金应先按照闽劳办
[1997]34号文规定进行套改,以确定相应的级别。
二、离休干部按闽劳办[1997]34号文套改确定级别后,再根据省人民政
府闽政[1999]23号文规定的相应级别的增资额予以增加养老金。
三、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离休干部本次调整养老金增资额与省劳动厅下发的《关于
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闽劳保[1999]96号)
预发数的差额,按本通知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多还少补。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
费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养老金的标准是: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56元,技师每
人每月增加128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五、此次行业单位离休干部套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按闽劳办[1997]
34号文规定的表式负责填写,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劳动厅社保局会同省
委老干局复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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