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日 闽劳综[1999]21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
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文
件精神和省政府制定的省劳动厅、财政厅的三定方案,劳动、财政部门是企业工效挂
钩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劳动部、财政
部近年来每年下发的关于工效挂钩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工效挂钩工作,同时结合贯彻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
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认真确定具体挂钩形式、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
挂钩浮动比例,做好年度清算工作,使企业既挂盈又挂亏,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
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工效挂钩工
作政策性较强,各地(市)自行出台的有关工效挂钩的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不得擅开政策口子。
三、改进和完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促进建筑施工企
业全面提高经济效益。从1999年起,将建筑施工企业由产值确定含量工资的包干
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产值、实现利润(减亏额)复合指标挂钩办法。具体核定办法如
下:
1、与产值挂钩的工资基数占全部工资总额的70%-80%,与实现利润挂钩的
工资基数占全部工资总额的20-30%,计提工资的含量系数则相应定为原核定含
量系数的70-80%。
2、工资与产值挂钩的部分仍然按工资含量系数计提工资,工资与实现利润挂钩
的部分按1:0.3-0.7的比例随效益浮动。实现利润基数按上年财务决算数为
基数,上年实现利润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工资与利润严
重倒挂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低于1:0.3。
3、计提新增工资应分别计算,与产值部分挂钩可提取的新增工资应按当年实际
完成的产值减去上年实际完成的产值乘以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确定。与利润部分挂钩
可提取的新增工资应先计算毛实现利润,毛实现利润为产值部分应计提的新增工资进
成本后的利润,然后根据公式:
新增工资=(毛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利润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
计算出与利润部分挂钩可提取的新增工资。
四、各地市、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做好工效挂钩工作的同时,加强指导
企业搞活搞好内部工资分配。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年本地、市(县)工效挂钩情况报
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备案(按附表内容填列上报并附有关书面说明)。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工作的通知
附件: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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